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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4-4-19 10:56:08] 共阅[2842]次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减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标志是其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减刑实质条件的原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可以分为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两种情况,前者是相对减刑,后者是绝对减刑,现分述如下:
1、相对减刑的实质条件
相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因此,相对减刑具有两种实质条件:一是悔改表现。根据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是立功表现。这里的立功表现,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应当指出,悔改和立功通常是相通的。确有悔改的犯罪人往往通过改造,认识到自己以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发自内心感到愧疚,总想将功补过。但是,受刑人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立功具有一定的机遇性,因此立功与悔改也并不一致。换言之,悔改的受刑人未必有立功表现,有立功表现受刑人也未必就一定悔改。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受刑人未必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达到悔罪的程度,但基于其尚未泯灭的良知,在关键时刻往往会出人意料地挺身而出,为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舍生忘死。对此,亦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予以裁量减刑。因此,对于相对减刑来说,悔改和立功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
2、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
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制止。(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在监狱内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告发或者获知他人在监狱外有重大犯罪活动的线索而予以揭发。(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即受刑人学有专长,在服刑期间认真钻研科学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要技术革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即犯罪人在他人的人身遭受严重危险的情况下,奋不顾身,抢救他人。(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即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的紧要关头,受刑人积极投入救灾抢险,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这是一个空白规定,以容纳前五项所未能包括之事项。只有与前五项情形相当者,才能视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而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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