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下表是在不考虑有无特殊约定的前提下,仅供参考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方式 |
登记情况及处理办法 |
1 |
一方父母 |
全资 |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为该子女个人财产 |
登记非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 |||
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 |||
2 |
一方父母 |
仅出首付款 |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为该子女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
登记非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 |||
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 |||
3 |
双方父母 |
全资 |
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
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 |||
4 |
双方父母 |
仅出首付款 |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
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