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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鲁海石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全力为被告人争取认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以缓刑轻判。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重伤 广州刑事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在白云区开了一家面馆,因琐事与周某发生口角。周某夫妇后长期来李某某的面馆中与李某某争吵,李某某的生意受到了影响,不堪其扰下,李某某多次报警,但公安机关称这是民事纠纷,不归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当日,李某某刚刚将店门打开,准备做生意,周某夫妇再次上门辱骂李某某。眼见生意又做不成了,李某某愤怒之下,持切面的菜刀怒砍周某夫妇。周某本人的头部命中4刀,当场因失血过多被送至医院抢救,周某的妻子手臂、背部被砍伤。后经公安机关法院鉴定,周某所受之伤为重伤、周某妻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辩护思路: 李某某的妻子后委托鲁海石律师团队律师。案件在白云法院庭审时,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5年6个月之间。但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李某某是在案发后,曾用自己深圳号码的手机拨打派出所电话。只是由于李某某的妻子是数个月后才委托了律师,由于移动的记录只能保留六个月,而广州本地的移动大厅不能打印通话记录,公诉机关则提供了派出所的电话清单,指出并无李某某的记录。辩护人指出公诉机关提供的清单只有呼出记录,没有呼入记录,不能全买反映本案的事实。辩护人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请去公诉机关调取在深圳移动有关的李某某的电话清单,并向法庭提交了李某某网上通话记录的截图,以证明李某某在砍伤周某后,确实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另外,辩护律师指出了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等情节,并在家属的配合下,向受害人作出了赔偿。法院考虑报警记录的重要性,要求公诉机关进一步调查证据,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在调取证据有结果后,法院会重新安排二次开庭。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补充了证据,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确认了李某某有自首、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等情节。同时由于李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最终与受害人达成谅解赔偿协议。白云法院随后做出了对李某某适用缓刑的判决(判三缓四)。
判决结果: 辩护律师在此案中,尽最大努力维护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