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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鲁海石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抢劫罪 结伙 立功 广州刑事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海石律师
案情简介:刘某本为拥有正当职业的青年,因结识了几名游手好闲的老乡损友,为了哥们义气,结伴进行抢劫。由于刘某身强力壮,且胆子较大,在抢劫过程中,每次都是由刘某动手殴打或恐吓被害人,另一名同伙苏某负责在远处放风。刘某与他人抢得手机、首饰、现金,后刘某及同伙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及其同伙构成抢劫罪,其中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组织、策划的作用,并积极参与,系主犯,苏某只是负责放风,起到次要作用为从犯。建议对刘某处以有期徒刑4年到5年的有期徒刑,苏某处以3年有期徒刑。
辩护思路:结合刘某当庭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鲁律师对起诉书指控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鲁律师认为,在量刑方面,刘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刘某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苏某,应当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结合本案,在
二、刘某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案发之时,刘某才19岁,而从本案刘某犯罪的主观方面及犯罪目的看,刘某当时因一时冲动,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及面子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一般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较小。为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建议法庭在裁判时考虑这一重要情节,对刘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刘某平时遵纪守法,案发时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较好,且已经当庭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刘某没有犯罪前科,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与累犯、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现刘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悔过,鲁律师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刘某的家属愿代刘某赔偿被害人的所有损失。
判决结果:本案经过庭审后,最终法院只认定刘某虽是主犯,但有立功情节,对其量刑幅度与苏某,本案主犯从犯均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是极为少见的。辩护律师在此案中,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刘某及刘某的家属对本案的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