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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正当理由迟延办理房产证的,业主计算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时间时,应当考虑2年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如无中止、中断的,法院仅支持从本案起诉之日起倒退两年起计的迟延办理房产证违约金。
案例:2009年12月10日,林x康、陈x贞与地铁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地铁公司将广州市荔湾区贵贤上品苑(自编a1栋)13层1306房出售给林x康、陈x贞,房价1323692元;网上签订合同之日起2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661846元,余款661846元于2010年1月16日前付清;房屋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双方共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等;双方共同办理产权登记的,如因地铁公司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地铁公司每日按房价的0.05%向林x康、陈x贞支付违约金等。
2014年6月27日,林x康、陈x贞以地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地铁公司支付延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给林x康、陈x贞(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每日万分之二点六计算,以总房款1323692元为本金,从2012年3月22日起,计至地铁公司交付房产证给林x康、陈x贞之日止,暂计
为39601元);2、本案诉讼费由地铁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林x康、陈x贞于2011年6月30日办理收楼手续,按约定地铁公司应于2012年3月20日前申请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但地铁公司直到2013年1月28日才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递件申请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应向林x康、陈x贞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依约应计至2013年1月28日止。
林x康、陈x贞于2014年6月27日才向原审法院起诉,林x康、陈x贞请求地铁公司支付2012年6月27日前的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天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支持了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1月28日期间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