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广州刑事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海石律师
案情简介:郑某某于宵夜店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斗。之后,郑某某纠集数人,共同持刀劈砍、捅被害人,最终被害人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案发后,郑某某的家属委托了本团队律师为郑某某提供刑事辩护。
辩护思路:一、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经过庭审调查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及时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于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是在
首先,被告人郑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与累犯、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其次,被告人在自首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属于自愿认罪,这些情况表明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最后,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在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并没有用刀刃劈砍被害人,而是特意用刀身侧面拍打被害人。
判决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轻判郑某某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