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
关键词:抢劫罪 结伙 广州刑事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海石律师
案情简介:吴某为无业青年,因误交损友,与三名同伙在广州市白云区、越秀区结伙抢劫。四人主要抢劫在凌晨时候落单的行人的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吴某与三名同伙持刀在广州市白云区、越秀区抢劫三次,抢得现金若干及三部iPhone,其中吴某持刀恐吓被害人,且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案发后,吴某逃回老家,其他三名同案犯相继落网,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5年。之后,吴某的家属找到鲁律师,鲁律师建议吴某自首,吴某的家属经过慎重考虑后,带吴某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并委托鲁律师为吴某辩护。
辩护思路:从侦查阶段开始,鲁律师团队律师就为吴某精心准备了辩护方案。鉴于吴某当庭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故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吴某参与前两次抢劫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律师团队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第一、吴某是否参与第三次的抢劫案;第二、吴某参与两次抢劫中,是否携带凶器(刀具)及殴打被害人;第三、在量刑方面,吴某具有哪些相关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一名同案犯在口供中称,其与吴某于2013年年底在天桥抢劫了一名男子的手机和钱。并辨认了两张照片,其中一张照片其称是其与吴某在当晚抢劫前的照片,另外一张照片是当晚所抢之手机。
辩护人认为,在只有一个同案犯供述的孤证的情况下,是不能证明吴某参与了第三次抢劫案。况且,吴某系投案自首,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对如实供述罪行有充分的了解。从常理讲也不会刻意隐瞒犯罪事实。在这样的证据之下,法院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参与了第三次抢劫案。在量刑上要考虑吴某自首、主观恶性问题,给予吴某轻判。
判决结果: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后,最终法院只认定吴某参与两次抢劫,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