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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鲁海石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詹某因没有正当稳定的职业,因误交损友,与他人结伴在广州市销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发票,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广州市天河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詹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数额巨大,依法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辩护思路:在收到拘留通知书后,詹某的家属立即从老家赶来广州,之后通过他人介绍委托了鲁律师团队办理此案。鲁律师接手本案后,立即会见詹某及查阅卷宗,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詹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之后,对自己涉嫌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没有丝毫的隐瞒,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前后多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中供述的内容都是一致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在出售过程中被抓获,且抓获时无反抗,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不大,对其适用缓刑。涉案的发票全部被缴获,未流入社会,未造成社会影响,情节较轻;被告人是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的好,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仅轻判詹某7个月。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在此案中,尽最大努力维护了詹某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詹某及詹某的家属对本案的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