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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鲁海石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诈骗罪 期货交易 广州刑事律师
案情简介:王某入职广州市番禺区某公司作为工作人员。该公司主要从事贵金属期货交易(海稀矿交易)。2016年7月初,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将该公司的员工全部抓获。据查,该公司涉嫌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炒贵金属期货,先为客户免费开户,然后在客户充入款项后,指导客户如何操作,公司则赚取交易的手续费。公安机关初步认为,该公司无任何特种营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金融证券业务,且收取多笔款项(每月不低于50万),遂突击抓捕,将该公司的所有高管及普通员工全部抓捕。
办案经过:王某的家属在收到拘留通知书情况下,就立即委托了鲁律师团队为王某提供法律服务。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王某,详细研究了案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能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鲁律师认为:1、王某对其入职的公司的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王某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结合本案,王某在供述中一直表示,她在入职该公司后,一开始是在公司中的办公室工作,属于公司的行政打杂人员。在这段时间里,王某没有实施过任何诈骗行为。之后,王某按照公司的指示,销售涉案的产品。直至被抓捕后,王某才知道其入职的公司涉嫌诈骗他人,但由始至终,王某一直不知道该公司以什么手段、什么方式来诈骗其他人的财物,这说明王某不可能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根本不具备构成诈骗罪的主观要件。2、王某并未实施过任何欺诈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王某在供述中一直表示,其入职后,就一直按照公司的指示办事。王某的入职时间不长,与公司的工作人员及主要领导完全不相熟。直至现在,王某在被捕后甚至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都不清楚。从上述事实可以知道,王某根本不可能与他人串通或受他人指派,实施任何诈骗行为,以骗取他人财物。、王某从该公司领取的薪水,属于董本人的劳动报酬,与诈骗行为无任何关系,不应视为犯罪所得。3、、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本案继续侦查。之后,广州市公安局采纳了鲁律师的意见将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王某在羁押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就被释放,王某及家属对本案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