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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鲁海石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诈骗罪 广州刑事律师
案情简介:李某因误信王某可以通过其他居停为社会人士办理相关合法有效的真证,故李某收取了多人款项,交付给王某,由王某为相关人员办理证件。之后,王某将证件交付给相关付款方,后付款方发现证件有假遂报警,公安人员已涉嫌诈骗罪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办案经过:李某的家属在收到拘留通知书情况下,就立即委托了鲁律师团队为李某提供法律服务。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李某,详细研究了案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能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鲁律师认为:一、李某依法并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李某在客观上并未实施过任何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所涉及的教师资格证,是由李某认识的一名叫“王某”的男子所办理。王某称自己在XXXX局有熟人,可以为无教室资格证的老师办理真的教室资格证(任何第三方可以在官方网站上可以查到这些证的相关信息)。据李某了解,涉案的这些被害人在办理教室资格证时,均是在收到证后且在教育局官网查询确认无误后,才向王某支付办证费用。
在整个办证的过程,李某并未参与,也并不知悉这些证到底是如何办理,也没有向任何被害人收取过任何的费用。另外,李某是临时帮其兄李某某前往康乐迎幼儿园办事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此前办证的整个过程,无论是联系还是交付证件,李某从未与任何被害人接触,本案的被害人在此前也均未见过李某。在李某被抓之前,康乐迎幼儿园的老师还因此打电话向李某某核实李某的身份(原因就是此前这些老师并未见过李某),这恰恰能说明李某在此前从未接触过任何被害人,并未参与到整个诈骗犯罪过程,也未实施过任何诈骗行为。2、李某确实不知道涉案的教师资格证为假证,李某此前亦花费3500元办理了一个教室资格证。
本案中所涉及的教师资格证,王某称是由其认识的南沙教育局的人员办理的,该证是真证而非假证,李某自己也向王某支付了3500元购买教师资格证,说明在李某的认知里,该证确实也是真证,否则他自己也不会花那么多钱去向王某购买。就李某个人而言,除了在网上查询以外,其本人根本没有能力去核实这些教师资格证的真伪性,他也没有预料到这些教师资格证是伪造的假证,这也从侧面证明李某根本就不没有采取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来骗取钱财,他本人也是受害人之一。3、李某不存在生存压力,办教师资格证获利极低,李某确实无犯罪动机。李某在2014年、2015年的合法年收入大约十几万左右,确实不存在需要通过违法犯罪来获利的必要,如果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风险很大的犯罪且获益极低的情况下,是很难滋生诈骗的犯罪故意。在被害人办理证件的整个过程中,李某并无任何获利,根本就不存在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之说。
二、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本案继续侦查。李某在整个案件中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犯罪动机,且在整个过程中,李某并未作出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存在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潜在可能性。李某既无前科也无劣迹,所以根据其一贯表现,也不存在犯新罪的可能性。因此,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并不会导致任何的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影响公安机关对本案的继续侦查。之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采纳了鲁律师的意见将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李某在羁押一个月后的情况下就被无罪释放,李某及家属对本案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