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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帮助租赁纠纷案当事人罗某追回300万(连本带利)
发布日期:[2014-11-23 16:08:28] 共阅[2712]次
罗某与王某于2011年5月31日签署《协议书》,双方约定:罗某有偿使用王某承租的位于广州长江(中国)轻纺城商铺。罗某于2011年5月31日按双方的约定向王某支付了2180000元,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协议义务。但王某收到罗某的款项后没有履行任何协议义务,没有把约定的商铺交给原告使用,也没有办理商铺转让、过户给罗某的任何事宜。经罗某多次催促,被告不予理睬,也不退款。
无奈之下罗某委托李军茂律师将该案起诉到海珠法院,李律师起诉前仔细分析了案件情况,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查封了对方所有的两套房产,保障了该案将来的执行。开庭时李律师指出对方辩称的已通知罗某收取店铺的证据应由王某提供,王某提供不出,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责任,海珠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判决王某连本带利返还罗某300余万。因为李律师建议罗某做了诉讼保全,300余万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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